發布第2期(103~106年)「經濟部發展電動機車產業補助實施要點」

2016-12-27

發布第2期(103~106年)「經濟部發展電動機車產業補助實施要點」

  • 更新日期:2015-03-05

(一)103年9月2日經濟部經工字第10304603600號令發布 (二)實施要點摘錄 1.合格產品分3階段實施馬達(含控制器)、電池及其材料國產化。 2.合格廠商實收資本額達3,500萬元以上。 3.前期(98~102年)合格廠商及合格產品須於要點公告日起1年內重新認可。 4.合格產品之國內外年銷量須達600輛以上。 5.購車補助追溯自103年1月1日起。 6.前期受補助之個人,本期(103-106年)可再申請補助1輛。 7.輕型每輛補助10,000元、小輕每輛補助7,200元。 9.車電分離(買車、租電池)可納入購車補助範疇。 10.能源補充設置補助以社區住宅、學校、量販店、加油站、郵局、便利商店、觀光景點或其它特定地區為設置原則,每座最高補助3萬元,每一申請案最高30萬元。